基于案例教学法的翻译伦理探讨

摘要:教育部为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强化案例教学。翻译过程中的伦理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翻译理论界探讨的一个热点,也是翻译教学的难点。本文通过对正反两个翻译案例的描写性研究,来论证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不仅仅要考虑忠实问题,还应考虑伦理道德问题。通过案例教学法,让学生考察译者如何在一定场合下判断什么样的翻译符合伦理道德规范。

关键词:翻译;伦理;韩沪麟;林语堂;案例教学法

 

一、引言

案例教学法(国外称为个案研究,即case study),是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个案形式让学习者去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提高学习者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自20世纪初哈佛大学创造,经过一个世纪的检验,证明是教育领域最有效的教学手段之一,已经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

遗憾的是,案例教学法在MTI教学中应用不多,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联合设立的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简称“案例中心”)找不到翻译案例库。在中国期刊网(CNKI)上,仅找到几篇论文探讨案例教学法在MTI笔译教学中的应用,而且这些论文绝大部分都是指导性的,如王玉西的《探索案例教学法在翻译硕士专业教学中的应用》(2012),真正探讨翻译实践的很少,如赵淑华的《案例教学法在应用翻译课程中的尝试——以工程项目招标书为例》(2010),而基于翻译理论的案例教学法探讨就更少,如李平和唐宝莲的《实践源头引来教学活水——翻译案例对翻译教学的启示》(2014)。翻译理论,尤其是翻译伦理,是翻译教学中的重点,也是难点,如何让学生通俗易懂地理解翻译中的伦理问题,是MTI翻译教学中必须考虑的论题。案例教学法无疑是其中的一个捷径。本文试用案例教学法探讨翻译实践中的伦理问题。

 

二、翻译的伦理问题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1995),伦理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而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起源、发展,人的行为准则和人与人之间的义务的学说”。美国《韦氏大辞典》(2016)对于ethics的定义是:一门探讨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以及讨论道德责任义务的学科(the discipline dealing with what is good and bad and with moral duty and obligation)。19世纪末,中国的一些启蒙思想家借用日本的译法,把英文ethics译作伦理学,成为这一学科的名称。“伦理学”也称“道德哲学”或者“道德科学”(a set of moral principlesa theory or system of moral values)(同上)。

翻译的伦理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翻译理论界探讨的一个热点。早在2001年,国际翻译界权威期刊《译者》(The Translator)第七卷第二期推出的《回归伦理》(The return to ethics)专刊就暗示,这个问题本身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只是需要翻译界对翻译伦理问题重新关注(Chsterman2001)。目前的许多研究都是探讨译者应该做什么,应该坚持什么样的伦理。学者们的关注都有自己的侧重点,例如纽马克(Newmark, 1993)提出“五项真理”(five truths),切斯特曼(Chsterman1997)提出“四种价值”(four values),诺德(Nord2007)提出“功能加忠诚原则”(principle of function plus loyalty),韦努蒂(Veunti1998)提出“差异性伦理”(the ethics of difference),皮姆(Pym2003)提出“跨文化交际伦理”(the ethics of cross-cultural communication)等。王莉娜(2008)、刘云虹(2013)对比分析了上述翻译伦理思想及目前存在的四种翻译伦理模式:“再现模式”、“服务模式”、“沟通模式”和“规范模式”,以期构建翻译伦理学的研究范式。据此可见,翻译伦理学成为翻译研究的一个崭新的理论视域,也是翻译实践不可忽视的方面。在具体的翻译实践中,当译者的职业伦理与所译作品所涉及人物的道德伦理发生冲突时,译者该怎么办?是坚持自己的职业伦理?还是保护作品所涉及人物的道德伦理?这些问题目前无人探讨过。本文试图通过对正反两个案例的描写性研究,来论证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不仅仅要考虑忠实问题,还应考虑伦理道德问题。

 

三、研究框架

翻译伦理学一般有两条研究路径:描写性研究路径和规定性研究路径。本文的重点不是要提出什么伦理规范,而是考察译者如何在特定场合判断什么是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的。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译者在具体翻译过程的不同做法,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描述性研究路径就是从现存的“翻译”作品出发,以译入语文化为其研究导向,结合当时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描述、解释翻译现象。一般说来,描述性研究对研究对象只做描述,不做价值判断,以保持其客观公正的学术立场。但是,正如莫娜·贝克所言,任何描述性研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规定性(莫娜,200935)。因此,本研究在对翻译案例进行描述性研究之后,做出价值判断,提出自己的观点。

 

四、研究过程:案例及其分析

下面探讨的两个翻译案例,第一个案例是译者韩沪麟因忽视译文中的伦理问题而吃官司败诉。译者韩沪麟是译林出版社著名的翻译家,对原文的理解、翻译准则的把握、译文的表达都毋庸置疑。第二个案例是译者林语堂在自译过程中成功处理了译文中的伦理问题。林语堂是著名的文学家、翻译家,他对自己作品的翻译,无论在理解过程还是在表达过程,无疑都是其认为最忠实的。

案例1:老翻译韩沪麟遇到新问题

法籍钢琴家周勤丽(Ching Lie Chow)分别于1975年和1978年在法国出版两本自传体小说《花轿泪》(Le Palanquin des LarmesJourney in Tears)和《巴黎泪》,由南京译林出版社韩沪麟将两书翻译成中文,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于1987年和1990年先后出版。这些中文译本在中国引发了一场指控翻译者、出版者侵害名誉权的诉讼案。

19991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花轿泪》、《巴黎泪》两书为中文译本自传体小说,系以纪实性为主的文学作品,书中人物与生活中的周勤丽、原告等特定人物的关系、职业、性别以及生活、工作的特定环境等方面基本相同,熟悉生活中特定人物的人,都公认作品中的人物就是生活中的特定人物。该作品中涉及原告的内容部分失实,并有侮辱、诽谤的言词,还有暴露他人隐私的内容,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作者周勤丽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构成侵权。译者韩沪麟和出版社也构成侵权,但主观上是过失。为此,法院除判决作者周勤丽赔偿原告78960元和停止出版、发行两书的中文译本外,还判决译者韩沪麟和十月文艺出版社赔偿损失。(刘克鸿,2006

 

案例分析:

译作对原作的忠实是毋庸置疑的,因为译文经作者周勤丽审阅过,受法院委托校订的南京大学陆秉慧教授也确认译文忠实无误。但法院还是判定译者及出版社侵权,责令向原告道歉并赔款。其主要原因是原作存在伦理问题,部分内容失实,“并有侮辱、诽谤的言词,还有暴露他人隐私的内容”。而译者忠实地翻译这些违背伦理道德的语言,就侵害了所涉及人的名誉权。尽管许多翻译界专家,如许钧、张柏然、李景端等,质疑这样的判决(许钧, 宋学智,2000:54),但仍改变不了译者受到法律惩戒的事实。这个案例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对在翻译界流传了几千年的神话——“忠实”至上——敲响了警钟,同时给翻译界提出了一个新问题:翻译,仅仅忠实原文恐怕不够,还要注意处理原文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但是,当时伦理问题并没有引起中国翻译界重视,这个案例就此被遗忘。2001年,《译者》第七卷第二期推出专刊《回归伦理》,人们才开始注意翻译中的伦理问题,但是理论探讨很多,这个典型案例至今无人提起。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既要忠实于原文,同时还要考虑:这些内容的翻译是否会损害他人的利益。那么,译者如何做到既忠实于原文又兼顾他人的利益不受伤害?我们也许能从林语堂的自译案例得到启发。

 

案例2:双语作家林语堂巧解难题

原文 is a greatpoet,” I said once to a lady in a railway compartment. “He has a great ear formusic and his language seems to come so naturally.”

Doyou mean W- ? His wife smokes opium.

“Well, he did himself, occasionally. ButI was talking about his language.”

Sheled him into it. I think she spoiled his life for him.” (Lin 1932: 1276-1277)

林语堂译:“X是一大诗人,”我一回在火车上与同房的女客对谈,“他的文字极其优美自然,”我说。

你是不是说W?他的太太是放足的。”她嫣然的回答。

“是的。就是他。”

这个人,我看见他的诗就讨厌。他常常同太太吵架。”……(林语堂,1933:751

蒋旗译:“X是大诗人”,我有一回在火车上与一个女客对谈。“他很能欣赏音乐,他的文字极其优美自然。”我说。

你是不是说W?他的太太是抽鸦片烟的。

“是的,他自己也不时也抽抽。但是我是在讲他的文字。”

她带他抽上的。我想她害了他一生。”(林语堂,1941: 166-167

徐惠风译:“某某是一个大诗人,”我有次在火车上对一位女士说,“他有着音乐天才,语言自然流畅。”

你是说?他太太抽鸦片。

“对,他自己也抽,不过是偶尔抽抽。但我是谈他的语言。”

她教他抽的。我看是她毁了他的一生。”(林语堂,1997: 170

(斜体为笔者所加)

 

案例分析:

林语堂的这篇小品文“I Like to Talk with Women” 1932121日刊于The China Critic (《中国评论周报》),而中文版“女论语”1933716日刊于《论语》第21期。《中国评论周报》创刊于19285月,是一份由中国知识分子创办、编辑的英文期刊,读者对象为在华外国人及留学回国的中国知识分子。而《论语》在当年是畅销刊物,不仅向国内发行,且远销香港、新加坡等海外地区以及日本、美、英等国。对比原文与译文,可以发现:林语堂的译文对原文有改动,而其他两个译文都照原文直译,无改动。一般情况下,译者都会很忠实地照原文译,林语堂为什么改动自己的文字呢?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原文背后的故事:1924121日,《语丝》杂志刊登了徐志摩翻译的波德莱尔诗集《恶之花》中的《死尸》一诗,在译诗之前,徐志摩阐述了诗歌的音乐之美:“所以诗的真妙处不在他的字义里,却在他的不可琢磨的音节里;他刺戟着也不是你的皮肤(那本来就太粗太厚!)却是你自己一样不可琢磨的灵魂……我不仅会听有音的乐,我也会听无音的乐(其实也有音就是你听不见)。我直认我是一个干脆的Mystic,为什么不?我深信宇宙的底质,人生的底质,一切有形的事物与无形的思想的底质—只是音乐,绝妙的音乐……无一不是音乐做成的,无一不是音乐。……你听不着就该怨你自己的耳轮太笨,或是皮粗,别怨我。”(1924: 6)鲁迅看了徐志摩的文章后,觉得徐志摩将音乐性描述到如此神秘的地步,有些夸张和扭曲,于是写下了《“音乐”?》一文(1924: 4),对徐志摩高深莫测的“音乐观”加以调侃。而语言学家刘半农读罢徐志摩的高论,又读到鲁迅的文章,于是写成《徐志摩先生的耳朵》一文。他对徐志摩关于音乐的文字阐述不敢苟同,风趣地表示要在徐志摩高寿之后,“将两耳送给我解剖研究”(刘复,1925: 7)。

这段轶事在1924-1925年的文化界可谓众所周知。“大诗人”(a great poet)加上“能听音乐的耳朵”(a great ear for music),对号入座,读者就会想到徐志摩。林语堂写、翻译这篇文章时,徐志摩已经去世(19311119日因飞机失事罹难),但他的遗孀陆小曼(1903-1965)仍健在。公开谈论陆小曼抽鸦片,并将徐志摩的不幸归咎于陆小曼,对陆小曼是很不尊重的,对其名誉也有伤害。考虑到此,林语堂在英文版故意不说出名字,用“—”代替。考虑到读者可能会猜想到“徐志摩”(Hsu Chih-mo),林语堂有意用该人姓“W-”来‘误导’读者,以防读者对号入座,给当事人的家属(陆小曼)添麻烦,给作者招来不必要的纠纷。而考虑到中文版在读者中的影响力,林语堂更是把英文His wife smokes opium(他太太抽鸦片烟)换成了“他的太太是放足的”;把“She led him into it. I think she spoiled his life for him.(她带他抽的。我看是她毁了他一生)”换成“这个人,我看见他的诗就讨厌。他常常同太太吵架。”这样就更似是而非了。尽管读者可能心知肚明,但是著译者的伦理道德责任算是尽到了。对于其他译者而言,要么只考虑到译者的职业道德——忠实原文——而没有考虑到他的伦理道德问题;要么考虑到了,但是鉴于时过境迁,觉得没有必要多虑了。

作者的自译,是翻译的最理想模式,排除了任何外来的介入和误解,而只存在内在的介入,也是译作者在翻译过程中审时度势,根据译文接受者语境而重写的过程。无论作为翻译实践者或翻译理论家,林语堂反思自己的行为,并在工作中对自己和他人在伦理道德上负责。

 

五、结论

上文分析的两个翻译案例,第一个案例是译者韩沪麟因忽视译文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而吃官司败诉;第二个案例是著译者林语堂在自译过程中成功处理原文、译文中的伦理问题。那么林语堂是如何看待翻译中的伦理问题的呢?1933年,林语堂在《论翻译》中提出译者有三种责任:对作者负责,对译文读者负责,对艺术负责。他认为,译者“不但须注意其说的什么并且须注意怎么说法”(林语堂,1933:340)。译者有责任判断哪些内容该翻译,哪些内容不该翻译或者委婉处理,这是他的职业伦理,也是他的道德伦理。林语堂的自译作品中有不同幅度的忠实(李平, 程乐,2012)就是很好的证明。因此,在翻译工作中,译者不是传声筒,不能沦落为替客户实现翻译目的的工具。译什么,怎么译,什么该译,什么不该译,都大有讲究。原文可能存在种种瑕疵,译者不能消极地听之任之,而应该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大胆地介入,干预原文。在某种特定的状况下,译者甚至有必要放弃某种职业责任,以成就更大的“善”(陈志杰, 吕俊,2011:64)。基于伦理道德理由的删改,不是林语堂的发明,也不是中国特色。《红楼梦》中不少语言涉及性的问题,中外译者一般都采取零翻译或淡化处理的方法(张南峰,2004: 225)。像英国作家拉什迪的《撒旦诗篇》,因为伤害了穆斯林的感情,许多国家甚至放弃翻译出版。通过案例教学法,学生就会明白:翻译虽是译者的个体实践,但是其作品对他人与社会有影响力。译者不应以个人行为而逃避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或者以自身的利益为导向,丧失对他者的伦理关怀,最终把自我等同于传译的机器或者沦落为他人的工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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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李平(1971-),男,湖北黄冈人,香港城市大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语言文化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翻译与跨文化研究、林语堂研究。许先文(1958-),男,安徽舒城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语言文化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应用语言学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翻译伦理学研究”(13BYY021)和“林语堂创作与翻译的互文关系研究”(13BYY028


 


 

(原文参见《翻译论坛》2016年第4期)